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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直接出口退运的方法

发布:2020-07-22 16:27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办理直接出口退运的方法


  1、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。
  2、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,有下列原因的,可由收、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:
  (1)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,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,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。
  (2)属错发、误卸货物,并能提供发货人和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。
  (3)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、费款,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,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。
  (4)发生贸易纠纷,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,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、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。
 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违规嫌疑后,可予批准直接退运。
  3、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,收货人请求退运的。
 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流程:
  一、业务流程
  (一)申请直接退运:
  1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(“申请人”)向现场海关递交《直接退运申请书》及有关申请材料;
  2、经审核,对符合有关规定的,海关做出准予直接退运的决定;
  3、申请人持批准书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。
  (二)责令直接退运:
  1、海关做出责令直接退运的决定或意见;
  2、企业到现场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;
  3、现场海关经初步审核,同意企业办理报关手续;
  4、企业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。
  二、退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
  (一)申请直接退运:
  1、《直接退运申请书》及有关情况说明;
  2、直接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;
  3、入境货物通关单、检验检疫证书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,如不具备,应说明原因;
  4、报关单手填联、报关委托书、代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委托书,以及合同、发票、装箱单、提单、提货单等;
  5、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。


联系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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